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55地號為巷道,1053地號有建物數間。 債務人家屬稱建物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均為共有,據債權人於民國112 年10月12日陳報稱1055地號土地上為道路但其上有建物(門牌:高雄市旗山區旗甲路四段601號)佔 用少部分。155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旗甲路四段601號及旗甲路四段603號)佔用。
2.
603 地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屋內牆壁有漏水現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他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trial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6.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投標人須 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 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 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