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文44070丙

新竹縣峨眉鄉中盛段1136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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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 ~ 2024/07/31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6
保證金:
0.5
總坪數:
1.1
坪單價:
2.4萬/坪
持分地坪:
1.1 坪
總現值:
3 萬
拍後增值:
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唐宸
唐宸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春法拍
地 址:新竹市中山路312巷1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峨眉鄉 中盛段 1136地號,面積 18.1 m2,持分 1/5,2.6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17,總底價 3.6萬,保證金 0.7萬,坪單價 3.3萬/坪,流標
2拍,2024/3/13,總底價 2.9萬,保證金 0.6萬,坪單價 2.6萬/坪,流標
3拍,2024/4/24,總底價 2.6萬,保證金 0.5萬,坪單價 2.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8)
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7.
轉訴訟輔導科(分機
8.
9.
本院於112年10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1136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被門牌號碼中盛村中興55號房屋占用。實 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1.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1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15.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1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7.
轉訴訟輔導科(分機
18.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峨眉鄉 中盛段 1136地號
18.1 m2 × (1/5) × 8,200 元 - 2.6 萬元
= 0.4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 ~ 2024/7/31
應買 不點交
8.1 坪 / 45.4 萬
2024/5/1 ~ 2024/7/31
應買 點交
3.8 坪 / 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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