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3-5地號土地上為雜樹 林,無路可到達。
4.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