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目前由債務人親屬使用,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因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兼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聲明優先承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3.
本件標的第1547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 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六、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 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
4.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