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開門,又警員陪同執行人員、債權人入屋內查看,2樓陽台有漏水痕跡,據地政人員表示
3.
3樓有增建,頂樓有屋 突。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1樓外大門及窗戶玻璃破裂,屋內有大量壁癌,2至頂樓之樓梯 無扶手,屋內有放置牌位、雜物。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建物維護保養狀況老舊。
4.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 點交。
5.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3年3月5日溪警分刑字第1130005691號函所載,經查詢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資訊管理平台,本件標的址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11.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397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2.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13.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六、依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1年1月11日桃市溪工字第1110000724號函所載,就現存資料查詢,本 件土地查無曾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記錄,惟查本件土地之空照圖存有建物坐落,倘有 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合法建築物或大溪區公所未登載之套繪紀錄,仍應依法令規定以事實 認定。
14.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