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為漁塭,土地呈不規則形狀, 其中編號1土地上並有工寮坐落;編號
3.
4土地相連,土地上有門牌將貴24號、 18號及18-1號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道路、空地及種有植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 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2之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10.
現耕農地照片。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12.
4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就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 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