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土地上 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門牌為將榮4號、5號),建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4.
5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 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6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就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 同全部坐落之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