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土地均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兩棟未保存登記三合院平房,其中一棟已廢棄無人居住,均無門牌。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4.
3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部分有三合院坐落,部分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5.
3土地為道路使用,編號2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平房數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0.
編號2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巷口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