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6月26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神明及 祖先牌位擺設,有增建。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及其二子居住使用,債務 人未居住於此,另本件執行標的曾有漏水、滲水或潮濕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建號3572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又該建物占用信義區光明段
3.
291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2333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 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