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2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果園、一座墓地、竹林、一間四層建物佔用,在場人稱本建物無門牌,共用茅子埔12之4號門牌,我太太是土地共有人張翠貞。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