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2年10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415─1地號土地為水稻田。嗣債權人代理人於112年10月25日陳報1415─1地號土地現無作物,使用權源不明。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土地上之作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