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94建號建物坐落於69地號土地,其後方有增建三層樓建物及一磚造鐵皮頂建物(坐落於
2.
132地號土地,經測量暫編定為419建號),三棟建物相連,僅前門、後門可供出入,136地號土地為巷道及部分建物占用;據債務人家屬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除屋內多處壁癌及漏水外,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本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41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419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