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12地號為道路、1877地號為道路、空地。另依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 請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 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 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