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493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3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7267前,並發現上有道路、雜木林及2間鐵皮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49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493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