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1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645 地號上有菜園、部分為雜草地、道路;646地號上有空地、雜木林及鐵皮屋 部分佔用;647地號上有一棟ㄇ字型門牌銅鑼鄉朝西42號房屋、其餘為空 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債務人之嬸嬸)稱房屋為其居住使 用,其亦為共有人,無分管契約,債務人不住在此,菜園係鄰居自行耕種 使用。
2.
本院於112年11月1日現場履勘時,土地同查封時之現況。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647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0.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