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436-1地號有無門 牌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 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 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上有不明其占用關係之建物,占用土地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且本院不代為處理,投標人請注意。
3.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