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520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部 分磚造平房、部分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 所載,本件520地號部分土地有不明權屬三合院坐落,未臨路,需經由他人 土地才能抵達。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520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 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