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84 地號:位於(現場舊門牌)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文秀坑街14號』建物(以 下簡稱14號建物,惟到場地政人員稱:倘依據空照圖,該建物應為文秀坑街15 號)北方約120公尺處,其上部分面積為稻田、部分為雜草林,無路可達。
3.
186地號:位14號建物西北方約60公尺處,部分面積為菜圃、水池,部分 面積為14號及15號建物占用,部分面積為雜草林,無路可達。
4.
450地號: 位於14號建物西北方約19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451地號: 位於14號建物西北方約18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依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4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地區未來發展潛力:稍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稍 差。」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4筆)應有部分,上開14號、15號建物、菜圃、稻田均非本件 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 上開14號、15號建物、菜圃、稻田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 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 自理。 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系封土地部分(如屋前空地)已設置水泥地 面,足供公眾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 拍定後,倘有公用地役關係或通行權之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6.
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應賣,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6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