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一平房,因山 坡長滿藤蔓雜林無路可達,無法察看平房之門牌號碼,債權人代理人稱標 的無人使用。嗣債權人陳報標的部分雜林、部分有建物占用,建物無門牌 亦無人應門,無法知悉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標的未直接臨路,地勢陡峭,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林。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 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 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