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達到底價。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門牌號碼柴圍路80之1號房屋巷弄內,為私設 巷道。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為供人車通行之巷道,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