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相連,其上有一磚造平房坐落(門牌號碼為仁愛南街175 號)坐落、據裡面一婦人稱地為其叔公所有,房子是晚輩們所搭建,編號2土地 為計畫道路,編號3土地現為空地,其上有放置磚塊,據前案112司執8682號案 件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上有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 明文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4.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8682號第四拍拍賣價格核定底 價。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 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