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4─1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50巷471弄之道路用地,即自信義路5段150巷開始到信義路5段150巷471弄5之3號建物間,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加壓站三角形道路用地,約至車道出入口,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5.
加壓站右側停車場部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屬保護區。
6.
204─4地號土地位於自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路5段150巷20號建物往西北方60公尺處,為山坡地雜木林地,地上有礦坑,土地使用分區屬保護區。
7.
204─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路5段150巷471弄18之1號建物,具地上權,另據第三人許銘勇稱地上有棚架及旁邊之停車場目前係供門牌為同路段471弄20號建物住戶使用,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二種住宅區。
8.
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除204─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外,其餘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