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9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42巷16號建物前之巷道截角;標的102地號土地位於信義區大道路42巷
2.
14號建物前方,2筆土地均無建物坐落其上,現皆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