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第716-2地號土地係位於臺 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9巷1弄
3.
11號建物門前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16日函復稱716-2地號土地係61使字第0588號使用執照及61使字第1332號使用執照(59港建字第0022號建造執照)建 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未計入法定空地比計算,惟仍屬執照核准要件之一等 語。請應買人留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