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之6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3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之3地號上有座落臺北 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3.
470號建物及同段462巷1號建物;2之5地號位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2巷之巷道;2之6地號土地上有臺 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2巷
4.
10號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9月11日函,2之3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343 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2之5地號土 地係63使字第1339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之私設 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算,稚仍屬執照核准 要件之一;2之6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339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 000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6.
2之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2之6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2之6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