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4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4.
112年8月3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之7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南港區昆陽街
5.
臨155之1號建物;2之8 地號上有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6.
15號建物;24地號 是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57巷1號、同街
7.
臨155之1號建號屋簷下方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8.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9月11日函,2之7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864 號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2之8地號土 地係63使字第1345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8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 基地;24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864號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01號建造執照)及63使字第1345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80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
9.
本件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4.
2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7.
24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20.
24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 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2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22.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