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2年6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19地號土地係雜木林及 山丘,無路可達,目視無建物或人工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8.
(1至3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