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75巷11號建物前方,現作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 情形,仍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 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由債務人協同拍定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