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77-
2.
779-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246巷3弄2號至14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等語。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7月18日函復稱:777-
3.
779-2地號土地係70 使字第1776號使用執照(69建(內)字第0095號建造執照)及70使字第1777 號使用執照(69建(內)字第0032號建造執照)竣工圖說標示為八米類似通道,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 准要件之一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