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4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5─2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179巷3弄12號建物以後之道路用地;475─3地號土地上有同弄12號房屋對面之無門牌一層鐵皮建物及棚架占用;475─4地號土地上有同弄2號鐵皮建物占用;475─5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弄2號至12號建物間之道路用地;45─9地號土地位於同弄2號建物西北側約2公尺處,上有雜草等語。上開建物、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2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3標不動產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參佰元。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475─4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