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4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80地號土地為雜木林;6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5段120巷48號建物之附屬部分 占用;
4.
62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北方約170公尺之雜木林,無其他建 物。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4標)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6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就69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