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79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2年10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電線康樂幹92─L10(B
5.
附近,大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479地號土地位於電線康樂幹92─L17旁,大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上有墳墓。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設置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6.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3.
47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