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98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238巷與安泰街交叉口北方約200公尺處,現場雜草林木叢生,目視 所及無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6.
本件拍賣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 再行投標。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