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陳稱,編號1至編號13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土城區永和路85號建物後方山坡,全部為雜木林;編號14及編號15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永和路上編號05459號電線桿東北方,全部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
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土地為非都市計劃土地,除新北市土城區建安段5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外,其餘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且依估價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土地鄰近私設墓地距離約500公尺及2公里以上之間,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