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759地號土地位於秀朗路3 段100巷2弄5號建物旁,有一磚造建物坐落其上。另債務人表示:拍賣土地承租 予第三人王00。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 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任何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4.
75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 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5.
759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 詢系統,依69使字第2915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2359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 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