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助慎47

基隆市七堵區自治北街49之2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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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8 ~ 2024/07/17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650.3
保證金:
130.1
總坪數:
23.5
坪單價:
27.6萬/坪
持分地坪:
7 坪
公告建坪:
23.5 坪
總現值:
157.2 萬
拍後增值:
-420.8 萬
主建坪:
21.6 坪
增建坪:
1.9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4層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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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七堵區 大華段 1108地號,面積 93 m2,持分 3/12,578 萬
建物 (2)
1.
基隆市七堵區自治北街49之2號,建號 1450,持分 1/1,57.8 萬
三層:71.49合計:71.49 (4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2.
自治北街49之2號增建部分,建號 7493,持分 1/1,14.5 萬
第三層增建部分:6.32合計:6.32 (4層)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31,總底價 900萬,保證金 180萬,坪單價 38.2萬/坪,流標
2拍,2024/3/13,總底價 765萬,保證金 153萬,坪單價 32.5萬/坪,流標
3拍,2024/4/10,總底價 650.3萬,保證金 130.1萬,坪單價 27.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112年8月30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每月租金6,000元,租期至126年12 月31日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 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有輕微嫌惡及危險設施。又本件建 號7493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 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 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 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 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 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4.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0萬元,拍定後塗銷。
6.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 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 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 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8.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3,000元。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七堵區 大華段 1108地號
93 m2 × (3/12) × 67,600 元 - 578 萬元
= -420.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21
2拍 點交
37.6 坪 / 56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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