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6地號土地上有塑膠棚架、部分為空地,1107地號土地上有為半毀之磚造平房(門牌為大仁路 412號)及部分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 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 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 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110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5.
110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