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2年6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均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為雜林。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 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trial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優先承買權: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異議。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