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95年7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種有蔥、茄子、玉蜀黍等菜園,在場人 債務人之嬸嬸稱前開農作物是債務人哥哥的岳父所種植;嗣本院於112年8 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無路可達, 依航照圖所示為雜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 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優先承買權: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