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既 成道路,編號2土地上坐落高雄市茄萣區茄萣路二段163巷19弄8號、18號房屋等 數棟房屋,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