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3.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
6.
本院112年1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318地號、319地號、320地號為相連之土地,土地上有農田及雜樹林, 324地號為道路。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 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8.
師院段320地號上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其餘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9.
本件分甲至戊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