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 形不明;頂樓及屋後有增建(增建部分另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2年11月9日再至現場會測,按 即暫編833建號);經當地鄰長出面表示該屋為債務人自住,惟債務人前些時日被幾人帶走後就沒 有回來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 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 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 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