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相連且大部分為空地,小部分為 預定道路,另有一層未保存登記磚瓦造工寮及一鵨舍坐落。嗣本件現場指界 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有一廢棄平 房。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司執字第134112號)第2次拍賣底價。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