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324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始占有建物),其餘不動產係拍賣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時,經入內檢視,本件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嗣於112年2月 7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張○雯(即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屋內雜物均為其上個月才搬來堆放, 有神主牌位、生活用品等;據地政人員稱,房屋前面有外推,且廁所部分依原成果圖是挖空 的,現在有包起來,均為增建(即23244建號建物)。依債權人112年2月8日具狀陳報查封時之 照片顯示,天花板樑柱疑似有油漆剝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第三人張○雯111年12月9日具狀陳報,其於109年間即獲母親授權將新創事業「巨樹人學 苑」營業處所登記於本件標的址;另客廳外牆與房間隔間有拆除,廁所會漏水。
4.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2月16日函覆:23244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 章建築,經調閱83年空照圖無法判釋,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新違建明確事證,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