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據在場第三人稱,為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發現客廳、客臥有壁癌,在場第三人稱主臥廁所下大雨時會從排水孔淹水出來,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4.
拍賣之不動產(包括含增建者),拍定後執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 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 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trial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 均詳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