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46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院112年1月5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9地號上座落臺北 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38巷12弄29之1至29之16號建物。據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12年10月20日函稱469地號係67使字第1184號使用建照(64建士林 字第22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6.
469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 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 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