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2年8月22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55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和平路356至362號 及362之1號之12層樓之集合住宅,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花蓮縣政府於112年7月28日函覆553地號土地領有該府81年府建管管字第81A0748號建築 執照(83年花建使字第476號使用執照),建築物坐落之土地係法定空地。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本件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 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