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8月4日查封筆錄及前次筆錄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上有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二路89巷28 號建物佔用,另建物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屋內有供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在場人稱二 樓有漏水現象。又在場人表示該房屋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 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前次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標的車輛無法通行,僅能以人行階梯進出,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 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 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 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 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另據基隆市 政府函文告知,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於81年拆除在案,然之後是否會再遭拆除、及其 他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 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 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 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 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 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 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7.
第 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 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9.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 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11.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1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