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5年6月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大嫂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建物係其 配偶與債務人共有,債務人已不住在這等語。
2.
112年11月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母親撥打債務人哥哥電話,電話中債務人哥哥表示母親及 其居住於此,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特殊交易情形。
3.
本件不動產坐落之基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 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不動產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暫編第18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trial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