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5年2月3日假處分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26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129地號土地部分有多棟建物、部分為道路及雜木林;130地號土地部分有一棟建物,部分為雜木林及菜園;32地號土地為道路;38─2地號土地為水溝;
4.
民國111年11月21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126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12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多棟建物、部分為公園及空地;130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部分為空地及菜園;32地號土地為水溝及道路;38─2地號土地為水溝及道路;255地號土地為田地及菜園;、255─1地號土地為樹及雜草;
6.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10.
本件32地號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登記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若符合上開規定之地上權人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以地上權人為優先。)